崇政办发〔202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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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崇信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2021年崇信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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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
2021年崇信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1年崇信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平凉市财政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平凉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财预〔2020〕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县2020年度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乡镇(部门)、资金审计监管部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管部门。
二、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指导全县考核工作,与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联合制定崇信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印发,指导、督促考核单位按要求完成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开展县域自查数据资料审核等工作。与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共同完成县级考核工作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指导全县考核工作,与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县级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考核单位按要求完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开展县域自查数据资料审核等工作。根据需要开展工作培训,及时提供业务指导,适时集中组织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配合省、市环境监测部门及时对考核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进行核查;与县财政局共同完成县级考核工作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按照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考核要求,负责本乡(镇)自查工作,上报考核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或相关情况说明;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崇信县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情况说明、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负责提供国土、林地、草地、未利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县林草局:负责提供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林草地覆盖率、植被覆盖指数、生物丰度指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证明材料。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覆盖率、水源涵养指数证明材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证明材料。
县执法局:负责提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指标证明材料。
县水保站:负责提供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
三、工作安排
(一)县级自查
2020年11月10日前,各乡镇(部门)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梳理相关印证材料,报县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进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编写“崇信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域资金使用管理考核资料汇编”,县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负责编写“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考核资料汇编”,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导出软件生成数据包。按时将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含数据包)等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考核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期,要遵循原始性、权威性、有效性原则,由出具考核指标数据的县级主管部门提供时效范围内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汇总信息需加盖部门公章。
(二)市级审核
2020年11月30日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县(市、区)自查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审核系统”,审核各县(市、区)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中,录入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等数据资料,及时反馈存在问题,督促县(市、区)修改完善,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及时将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我县属于省考县,按照市级要求,自查数据必须于 2020年11月12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若逾期,市级考核工作报告中将不出具我县考核意见,且国家和省级评估时将按规定扣分。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必须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考核工作相关资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三)县财政局要做好审计工作,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或有资质的单位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资金审计结果进行检查,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县进行抽查。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录入数据时,要注重所有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逻辑性,证明材料的原始性、完整性,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规范性等审核,确保数据填报无漏项,报送资料完整、数据真实。
(五)省级将继续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更多的运用以奖代补、奖惩结合等激励引导手段,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资金使用规范、考核结果较好的县,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对生态环境质量本底差但长期没有显著提升、资金使用成效低、考核结果较差的县,加大资金惩罚力度。
附件:1.考核指标与评价方法
2.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自查资料汇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3.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自查资料汇编-资金使用管理
附件1
考核指标与评价方法
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依据原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制定,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表1)。
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资金使用管理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表1 考核指标体系
|
指标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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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
防风固沙 |
自然生态指标 |
植被覆盖度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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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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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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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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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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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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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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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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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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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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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
自然生态指标 |
植被覆盖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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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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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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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
水土保持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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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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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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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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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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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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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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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维护 |
自然生态指标 |
生物丰度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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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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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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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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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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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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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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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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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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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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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涵养 |
自然生态指标 |
水源涵养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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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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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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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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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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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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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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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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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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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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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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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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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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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技术指标
一、自然生态指标
(一)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二)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2.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三)林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四)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2.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五)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2.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六)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一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七)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2.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八)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针对防风固沙功能类型县域,除固定沙丘(地)之外的沙化土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沙化土地分类按照林业部门荒漠化与沙化土地调查分类标准,分为固定沙丘(地)、半固定沙丘(地)、流动沙丘(地)、风蚀残丘、风蚀劣地、戈壁、沙化耕地、露沙地8种类型。
2.计算公式: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九)植被覆盖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2.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十)生物丰度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生物丰度指数=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十一)水源涵养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二、环境状况指标
(一)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I~III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III类或优于III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I~III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三)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四)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1.指标解释: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最大单项污染指数Pipmax,获得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评级,并将质量评级转换为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2.计算公式:SQI=![]()
式中:SQIi为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数值,介于0-100之间;n为县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三、审核方法
(一)完整性审核
审核县级自查报告提供的指标汇总表、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二)真实性审核
审核指标信息、数据与相应证明材料内容是否一致,证明材料是否为原始资料,有无主管部门印章。
(三)有效性审核
对于自然生态类型指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强度等数据,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特点,建立相应的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用于数据有效性审核。
1.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审核
面积总和审核:考核县域提供的土地利用类型(如林地、草地、耕地、建筑用地、水域湿地、未利用地)面积总和与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县域面积之差大于5%,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无效,如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了全部土地利用类型数据,则优先使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数据。
覆盖率准确度审核:自查报告中,各类型面积计算所得覆盖率与其填报的覆盖率不一致或部门提供的数据与自查报告指标汇总表填报数据不一致,数据无效。通过部门数据证明等材料重新核实类型面积并计算覆盖率。
覆盖率之和审核:县级自查报告中,填报的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比例之和大于105%或小于95%,且各类型面积数据不全,数据无效。
数据时效性审核:如果县级填报的数据为非考核年份的数据,数据无效。
数据合理性审核:年际之间变化合理性,对于年际间变化数据要求在自查报告中写明变化原因。自查报告中,各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类型(如林地、草地、耕地、建筑用地、水域湿地、未利用地)的面积之和年际间变化超过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县域面积1%,自然生态数据无效,如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了全部土地利用类型数据,则优先使用国土部门数据。
2.水质、空气质量数据审核
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空气质量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手段,符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填报数据进行抽查,利用自动站联网数据审核达标率有效性,按照日均值数据进行审核,计算全年优良天数占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核定比例与填报比例一致,数据有效。否则用核实后的数据替换所填报的数据。
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水质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手段,符合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填报数据进行抽查,利用自动站联网数据审核达标率有效性,按照日均值数据进行审核,计算三类及优于三类水质达标率天数占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核定比例与填报比例一致,数据有效。否则用核实后的数据替换所 填报的数据。
水质手工监测数据审核:水质监测项目填报不全或监测频次不达标、未提供监测报告或监测数据,数据无效达标率不纳入计算。
达标率准确性审核:若同时填报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及相应的监测数据、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及相应的监测数据,利用监测数据核实达标率,若与所填报数据一致,数据有效,否则用核实后的数据替换所填报的数据。
3.污染物及污染源达标率数据审核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数据有效性: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是否依据下发监测方案执行。未监测按不达标次数计算,评价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相同。利用监测数据核实达标率,若与所填报数据一致,数据有效,否则用核实后的数据替换所填报的数据。
四、评价方法
(一)评价模型
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值(EI)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以EI表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计算公式为:
EI=WecoEIeco+ WenvEIenv
其中:EIeco为自然生态指标值,Weco为自然生态指标权重,EIenv为环境状况指标值,Wenv为环境状况指标权重。EIeco、EIenv分别由各自的二级指标加权获得。
自然生态指标值:EIeco =![]()
环境状况指标值:EIenv=![]()
其中:wi为二级指标权重;Xi′为二级指标标准化后的值。
2.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值(ΔEI′)
以ΔEI′表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计算公式为:
△EI′=EI评价考核年-EI基准年
表2 技术指标权重
|
功能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
|
防风固沙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植被覆盖度指数 |
0.24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10 |
|||
|
林草地覆盖率 |
0.22 |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20 |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4 |
|||
|
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
0.10 |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30 |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15 |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30 |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5 |
|||
|
水土保持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植被覆盖指数 |
0.23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13 |
|||
|
林草地覆盖率 |
0.23 |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18 |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3 |
|||
|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
0.10 |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30 |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15 |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30 |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5 |
|||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生物丰度指数 |
0.23 |
|
林地覆盖率 |
0.15 |
|||
|
草地覆盖率 |
0.10 |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15 |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5 |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22 |
|||
|
生物多样 性维护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25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35 |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20 |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0 |
|||
|
水源涵养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水源涵养指数 |
0.25 |
|
林地覆盖率 |
0.15 |
|||
|
草地覆盖率 |
0.10 |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15 |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5 |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20 |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25 |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35 |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20 |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0 |
|||
第二部分 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资金使用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四部分。
一、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一)评分方法
从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该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值(EM生态)。
EM生态满分120分,其中生态保护成效20分、环境污染防治40分、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生态保护规划20分(表3)。
表3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分值
|
指 标 |
分 值 |
|
1.生态保护成效 |
20分 |
|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
5分 |
|
1.2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 |
5分 |
|
1.3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 |
5分 |
|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
5分 |
|
2.环境污染防治 |
40分 |
|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
10分 |
|
2.2污染物减排 |
10分 |
|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
10分 |
|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10分 |
|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
20分 |
|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
8分 |
|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
8分 |
|
3.3 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及联网 |
4分 |
|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
20分 |
|
4.1机制落实 |
5分 |
|
4.2年度实施方案 |
5分 |
|
4.3数据资料填报 |
10分 |
|
5.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20分 |
|
5.1 规划制定与实施 |
10分 |
|
5.1 规划编制质量 |
10分 |
|
合 计 |
120分 |
1.生态保护成效(20分)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工作开展情况。
计分方法:5分。获得任意一项命名满分5分,已启动创建工作3分。
计分依据: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文件、公告或已开展创建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
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建设文件,以及县域内保护地涉及区域、面积、保护对象及各类保护地是否有范围重叠等概况资料;在考核年,县级政府支持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保护项目、监督管理等资料。
1.3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
考核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地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省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文件,以及县域内涉及区域、面积、保护对象及各类保护地是否有范围重叠等概况资料;在考核年,县级政府支持辖区内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保护项目、监督管理等资料;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公告或已开展创建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5分,根据支出比例计算得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支出比例×5)。
计分依据: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统计报表。
2.环境污染防治(40分)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计分方法:10分。其中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满分7分,按照达标率高低计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7);污染源监管3分,考核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以及环境监察情况。
计分依据: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2.2污染物减排
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10分。县域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
×7);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
计分依据:考核年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计分方法:10分。其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根据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降低比例计算分值((p考核上年-p考核年)÷0.1×5),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不降反增,则不得分。
计分依据: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并正式公布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文件等证明材料;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考核年及上一年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3个指标。
计分方法:10分。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截止考核年年底,县域内已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行政村占全县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分,指截止考核年年底,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转运(村收集 镇转运县处理)的乡镇数量占全县乡镇数量比例,得分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分,指截止考核年年底,乡镇驻地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乡镇数量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得分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
计分依据:提供县域行政村名录及“十三五”期间已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情况统计表,考核年综合整治工作立项、验收证明材料;各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记录、相关处理设施(转运站、车辆等)建设立项文件、图片资料;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立项文件、图片资料等。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8分。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
计分依据: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8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考核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测等基本情况材料。
3.3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
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
计分方法:4分。其中,建成空气自动站,2分;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2分。
计分依据: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自查工作组织(20分)
4.1机制落实
成立由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考核年县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开展考核工作的通知、会议纪要、检查记录、汇报材料等。
4.2年度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年度考核工作部署,县级政府制定本级年度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政府制定印发的年度自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详实,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具体。
4.3数据资料填报
数据填报时效性,资料汇编完整性、规范性及有效性。
计分方法:10分。
计分依据:县级自查报告、资料汇编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报送时间;资料汇编装订有序、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证据准确;电子文档完整(自查报告、资料汇编、监测报告扫描为PDF文件),图片、视频资料丰富。
5.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分)
5.1 规划制定与实施
制定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批复实施。
计分方法:10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年限在有效期内,县级政府已批复实施10分。
计分依据: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5.2规划编制质量
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计分方法:10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明确的实施项目,符合《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通过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10分。
计分依据: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本,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论证意见。
(二)评价方法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以省级评分为主。根据每个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EM生态),以省为单位将各考核县域的评分值归一化处理为-1.0~+1.0之间的无量纲值,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值,以EM'生态表示,公式如下:
1×(EM生态-EMavg)/(EMmax-EMavg) 当EM生态≥EMavg时
EM'生态=
1×(EM生态-EMavg)/(EMavg-EMmin) 当EM生态
其中:EMmax为全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最大值;EMmin为全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最小值;EMavg为全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平均值。
二、资金使用管理
(一)评分方法
从制度建设、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该县的资金使用管理得分值(EM资金)。
EM资金满分100分,其中制度建设10分、资金投向50分、资金管理15分、项目管理25分(表4)。
表4 资金使用管理指标分值
|
指 标 |
分 值 |
|
1 制度建设 |
10分 |
|
1.1年度实施计划 |
5分 |
|
1.2长效机制 |
5分 |
|
2 资金投向 |
50分 |
|
2.1资金占比 |
30分 |
|
2.2项目安排 |
20分 |
|
3 资金管理 |
15分 |
|
3.1资金拨付 |
10分 |
|
3.2资金审计 |
5分 |
|
4 项目管理 |
25分 |
|
4.1管理程序 |
15分 |
|
4.2完成进度 |
10分 |
|
合 计 |
100分 |
1.制度建设(10分)
1.1资金使用计划
在省财政下发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预通知后,按照“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集体研究决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及计划。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考核年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或相关会议纪要等。
1.2长效机制
县域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资金用途和负面清单,强化监督管理。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政府制定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2.资金投向(50分)
2.1资金占比
考核年,县域能够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点用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以及改善民生等方面。
计分方法:30分。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比例达到年度资金下达总额的60%,且没有超范围使用情况30分;资金占比低于60%高于40%,且没有超范围使用情况,按照占比差值计分((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占比-40%)/20%×30);资金占比低于40%,“资金投向”指标总体计0分。
计分依据:根据县域提供的考核年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清单和年度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核算。
2.2项目安排
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符合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资金使用集中,与各专项治理、补助资金项目重叠少、配套少。
计分方法:20分。
计分依据:根据县域提供的考核年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清单、生态保护规划及年度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核算。
2.3 超范围使用
考核年,存在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的转移支付支出起负向评价作用。
计分方法:-50分。存在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的转移支付支出超过年度转移支付总额10%,“资金投向”指标总体计0分;存在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支出,但未超过年度转移支付总额10%,扣减分值为:(超范围安排转移支付支出/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总额)/10%×50。
计分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县域考核年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清单、相关证明材料。
3.资金管理(15分)
3.1 资金拨付
省财政下达考核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后,县域能够按计划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考核年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的拨付凭证。
3.2资金审计
考核县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审计开展情况。
计分方法:10分。
计分依据:提供考核年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开展有关审计工作的报告或材料。
4.项目管理(25分)
3.1管理程序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开展追踪问效。
计分方法:15分。以实施项目为单位,按照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可靠性计分(材料完整的实施项目个数/考核年实施项目总数×15)。
计分依据:涉及实施项目审查、立项及竣工验收等材料。
3.2完成进度
考核年,县域涉及转移支付资金实施项目进展情况。
计分方法:10分。以实施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计分(按计划完成相应进度的项目个数/考核年实施项目总数×10)
计分依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单位出具的进展情况说明、竣工验收材料及现场核查结果。
(二)评价方法
资金使用管理评价以市级评分为主,省级抽查。根据每个县域资金使用管理得分(EM资金),以省为单位将各考核县域的评分值归一化处理为-1.0~+1.0之间的无量纲值,作为资金使用管理评价值,以EM'资金表示,公式如下:
1×(EM资金-EMavg)/(EMmax-EMavg) 当EM资金≥EMavg时
EM'资金=
1×(EM资金-EMavg)/(EMavg-EMmin) 当EM资金
其中:EMmax为全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最大值;EMmin为全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最小值;EMavg为全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平均值。
三、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评价值以EM'无人机表示,介于-0.5-0.5,根据变化面积确定(表5)。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或者往年已发现的生态破坏仍没有好转的,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 , 将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表5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评价
|
局部自然生态地表变化面积 |
EM'无人机 |
|
|
变化面积>5km2 |
破坏 |
-0.5 |
|
恢复 |
+0.5 |
|
|
2km2<变化面积≤5km2 |
破坏 |
-0.3 |
|
恢复 |
+0.3 |
|
|
0<变化面积≤2km2 |
破坏 |
-0.2 |
|
恢复 |
+0.2 |
|
四、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以EM'事件表示,介于-0.5~0。但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表6)。
表6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价
|
分级 |
EM'事件 |
判断依据 |
说明 |
|
|
突发 环境 事件 |
特大环境事件 |
一票否决 |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评价考核年被考核县域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一次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 |
若为同一事件引起的多项扣分,则 取扣分最大项,不重复计算 。 |
|
重大环境事件 |
||||
|
较大环境事件 |
-0.5 |
|||
|
一般环境事件 |
-0.3 |
|||
|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
环境保护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事仵,或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纳入区域限批范围等 |
-0.5 |
考核县域出现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违法事件,或出现由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仵以及纳入区域限批范围等 |
|
|
公众环境投诉 |
12369环保热线举报情况 |
-0.5 |
考核县域出现经 12369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核实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
|
第三部分 综合考核
县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综合考核结果以ΔEI表示,由技术评价结果(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值 ΔEI')、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值(EM'生态)、资金使用管理评价值(EM'资金)、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EM'无人机)、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价值(EM'事件)五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ΔEI=ΔEI'+EM'生态+EM'资金+ EM'无人机+EM'事件
县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表6)。
表6 综合考核结果分级
|
变化 等级 |
变 好 |
基本稳定 |
变 差 |
||||
|
轻微变好 |
一般变好 |
明显变好 |
轻微变差 |
一般变差 |
明显变差 |
||
|
ΔEI 阈值 |
1≤ΔEI≤2 |
2<ΔEI<4 |
ΔEI≥4 |
-1<ΔEI <1 |
-2≤ΔEI≤-1 |
-4ΔEI <-2 |
ΔEI≤-4 |
附件2
XX市(州)XX县(区、市)
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绩效评估考核自查资料汇编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县(区、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目 录
1.生态保护成效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情况说明(县域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称号、命名或启动相关创建工作情况;考核年县域按照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创建成功后或推进创建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获得生态创建、国家公园等称号的批复文件;县级政府开展创建工作的通知、会议纪要、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等文件;考核年创建工作开展相关成果证明材料或由涉及指标主管部门出具完成情况说明并盖章)
1.2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
情况说明(县域内已建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名称、类型、分布区域、保护对象、县域内面积及各类保护地范围重叠等情况,或正在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立工作情况;考核年县级政府支持辖区内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出台的相关政策、资金投入、保护项目、监督管理等情况)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受保护区域信息汇总表”;自然保护地批复文件;县级政府出台的自然
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考核年县级政府实施相关建设与保护项目和资金投入、监督管理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县域内各保护地面积证明或说明材料并盖章)
1.3 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
情况说明(县域内已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名称、类型、分布区域、保护对象、县域内面积及各类保护地范围重叠等情况,或正在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地建立工作情况;考核年县级政府支持辖区内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出台的相关政策、资金投入、保护项目、监督管理等情况;其他生态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受保护区域信息汇总表”;自然保护地批复文件;县级政府出台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考核年县级政府实施相关建设与保护项目和资金投入、监督管理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县域内各保护地面积证明或说明材料并盖章;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公告或已开展创建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情况说明(考核年县级财政预算支出类别、额度和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监测支出类别、额度及占全年财政支出比例)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表;考核年县级财政预算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2.环境污染防治
2.1污染源排放标率与监管
情况说明(纳入县域考核监控的污染源名称、数量、类型;考核年是否存在停产未进行监测情况;对超标项目进行分析说明)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自行监测统计报表、监测信息公开和环境监察记录材料。其中监督性监测报告已按季度报送的不再重复提供)
2.2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情况说明(县域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主要内容、认定情况;考核年县域落实负面清单及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说明考核年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及与上年相比变化情况)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及批复实施的文件;考核年批复新建、淘汰或升级改造企业名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表)
2.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情况说明(“十三五”期间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基本情况,以及县域内所有乡镇、行政村和已完成整治工作的行政村数量;考核年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整治情况)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统计表”;考核年相关工作部署、立项、验收等证明材料(照片附电子版);各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记录、相关处理设施(转运站、车辆等)建设立项文件、图片资料;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立项文件、图片资料等)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情况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提标改造及污水管网建设等基本情况;考核年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考核年污水收集、排放、达标排放情况)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以月为单位统计考核年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台账并盖章)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情况说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等基本情况;考核年相关监测开展情况;考核年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以月为单位统计考核年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台账并盖章)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情况说明(考核年县级党委政府部署、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考核自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及部门任务分工等相关情况)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县级党委政府建立考核自查工作协调机制的文件;考核年县政府制定的自查工作实施方案;其他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情况说明(县级政府制定并批准实施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规划审核论证等基本情况;简要说明县域生态环境基本状况、趋势分析、规划目标及主要实施项目等)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文件;规划实施项目列表并标注考核年相关实施项目;市级或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论证意见;未报送过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县域,需单独装订规划文本一并提交)
情况说明(考核年各项指标变化情况及原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林地指标证明材料”“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资料汇编内容扫描PDF版一并上报)
附件3
XX市(州)XX县(区、市)
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绩效评估考核自查资料汇编
(资金使用管理)
县(区、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目 录
1.制度建设
情况说明(考核年县级政府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的思路、依据及主要目标,是否统筹各部门意见,批复时间等;县级政府是否已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及主要措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考核年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或相关会议纪要;本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及批复文件)
2.资金投向
情况说明(考核年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率,对未按照计划执行或超出计划安排的实际实施项目说明原因;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是否做到集中使用,用于各项目全部支出还是配套,并说明原因;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支出占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未纳入规划的实施项目说明原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项目汇总表”;情况说明涉及有关证明材料)
3.资金管理
3.1资金拨付
情况说明(考核年县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体情况;分项目说明资金拨付具体进程及相关佐证材料内容)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考核年县级财政部门下达各部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或涉及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拨付文件;各项目资金拨付支出凭证)
3.2资金审计
情况说明(考核年县域组织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开展审计及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和成效等有关情况)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县域组织开展资金审计的工作通知、工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管理
情况说明(考核年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总体进展情况,是否按计划完成,未完成的原因;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程序,说明各项目建设是否已具备审查立项、竣工验收等资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要与情况说明内容对应,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信息表”;项目审查立项、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