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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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2日
崇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平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县政府出资,授权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县委、县政府任命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绩效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力、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坚持客观公正。结合实际情况,纵向和横向相比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评价。
——坚持分类考核。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施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激励约束结合。按照责任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人方式相匹配、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以下导向作用:
——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提升价值创造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突出改革转型。引导企业深化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聚焦主业,加快结构调整,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关注债务风险,压降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比率,保持合理负债水平,实现健康发展。
——突出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县属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
商业类企业指以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完成重大任务为主要目标的商业类县属国有企业;公益类企业指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县属国有企业。
商业类企业:县农业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县芮鞠惠民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县公刘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县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公益类企业:县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县给排水公司。
第七条 对不同类型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商业类企业,以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加强对经济运行安全,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对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主营业务单位成本保障能力,以及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一个考核期。
第九条 商业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总分值100分,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1.功能发挥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价(20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政府下达任务的情况,设定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2.生产经营指标(50分)。主要考核利润总额(20分)、净资产收益率(10分)、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率(5分)、年度融资成本利率或担保代偿率(1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5分)。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功能类商业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不低于企业年度净利润的25%上缴。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亦可适当调整上缴比例。
(4)融资成本利率是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利率。融资成本利率应控制在7.5%以内,如遇到当年金融政策调整幅度较大时,可适当调整。
担保代偿率,是指当期新增担保代偿额与当期累计解除担保责任额之比。计算公式:
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具体目标值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3.重点工作指标(30分)。主要考核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情况(10分)、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10分)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10分)。
(1)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专项考核评价(10分)。主要考核评价《崇信县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崇办发〔2021〕20号)落实情况,包括设立组织机构、健全推进措施、改革信息交流、定期报告制度等机制落实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及规范运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执行、内部制度建设、三项制度改革、依法治企、母子公司架构设计及规范管理、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点改革任务。
(2)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化解(10分)。主要考核企业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促进企业有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崇办发〔2020〕33号)的情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预警提示线或75%的管控约束线,企业自我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年度融资计划、偿债计划编制情况,债务管理、统计等工作。
(3)企业党建工作专项考核评价(10分)。主要考核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以全县党的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三位一体”综合考核结果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
4.专项工作评价(加减分项±5分)。
(1)企业考核年度内在指标运营、改革创新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履行社会责任特别突出的,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予以增加1-5分。
(2)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违法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营投资失误的,视情节予以扣减1-5分。
第十条 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依照企业社会定位设置,年度考核分为生产经营指标、公共产品服务质量和专项工作评价。(总分值100分,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1.生产经营指标(40分):包括年度利润总额(20分)、主营业务单位成本下降率(1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5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率(5分)。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主营业务单位成本=主营业务总成本/主营业务量。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4)公益类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不低于企业年度净利润的10%上缴。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亦可适当调整上缴比例。
2.公共产品服务质量(30分):包括主营业务供应量增长率(2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
(1)主营业务供应量(运营量)如:粮油储备总量,自来水供水量,污水处理量。
(2)全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总值/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含在岗不在编员工、劳务派遣工)。
3.重点工作指标(30分)。主要考核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情况(10分)、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化解(10分)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10分)。
(1)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专项考核评价(10分)。主要考核评价《崇信县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崇办发〔2021〕20号)落实情况,包括设立组织机构、健全推进措施、改革信息交流、定期报告制度等机制落实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及规范运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执行、内部制度建设、三项制度改革、依法治企、母子公司架构设计及规范管理、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点改革任务。
(2)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化解(10分)。主要考核企业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促进企业有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崇办发〔2020〕33号)情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预警提示线或75%的管控约束线,企业自我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年度融资计划、偿债计划编制情况,债务管理、统计等工作。
(3)企业党建工作专项考核评价(10分)。主要考核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以全县党的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三位一体”综合考核结果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
4.专项工作评价(加减分项±5分)。
(1)企业考核年度内在指标运营、改革创新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履行社会责任特别突出的,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予以增加1-5分。
(2)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违法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营投资失误的,视情节予以扣减1-5分。
第十一条 为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可根据企业实际和行业特点,调整指标设置和权重。具体指标及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行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企业实际,确定并下达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处于周期性下降行业的企业,考核目标基准值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四条 各企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或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在综合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为一档,低于基准值为二档。企业考核目标所处档位与考核计分、考核结果等级、工资总额预算等紧密挂钩,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利润总额指标目标值为二档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第十六条 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强化过程控制和平时考核,企业每月上报财务统计报表,每季度上报运营情况及经营分析报告,每半年上报责任书完成情况。
(二)实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及不同功能类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公正、规范。
第十九条 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或相关部门,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二)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或相关部门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须在5日内向县国资中心或相关部门书面反映。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质量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对财务决算存在严重不合规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不得高于B级。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考核等级。分数90分(含)以上确定为A级,75分(含)—90分的确定为B级,60分(含)—75分的确定为C级,60分以下(不含)确定为D级。
盈利但同比下降或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的企业,考核级别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在B级以上。因宏观经济影响全行业利润下降的除外。
员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五险一金不能按时缴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在B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在B级以上;国有资产保值率在100%以下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在B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提出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谈话,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报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或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整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以及隐瞒、截留、拖欠、挪用、挤占国有资本收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或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