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崇信县凌云门市部等251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崇信县凌云门市部等251户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之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933-6121034

联系地址:崇信县城西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02室

附件:拟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单.docx

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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